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广州地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需要发生的,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稳定运营,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进行交易,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认可该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晓勤 林 斌 谭丽丽
日期: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