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1-053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499,620,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9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三);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性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4、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的基础上,本次解除限售的宁波鸿益升、宁波东智瑞、宁波客喜徕、宁波裕芝、堆龙德庆睿盈、宁波东粤鹏、宁波东联鑫、宁波普晖等八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出具了《声明函》:“基于对东鹏控股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支持东鹏控股长远健康的发展,同时为维护东鹏控股的价值及股东权益,本企业所持有的东鹏控股股份原则上以长期持有为主;若合伙人确有需要进行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逐步减持,并优先采用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对二级市场股价影响较小的减持方式”。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43 号)同意,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14,3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03,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117,300 万股。
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3,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87.81%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3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19%。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103,00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8 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1,766 万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上市日
期为 2021 年 8 月 31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7,300
万股变更为 119,066 万股。
公司副总经理金国庭先生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通过竞价交易购买公司股
票 1000 股,该 1000 股变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190,660,000 股,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47,661,000 股,占总股本的 87.99%,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42,99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01%。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股份 499,620,222 股,占总股本的 41.9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宁波市鸿益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称“宁波鸿益升”)、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喆德”)、宁波东智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东智瑞”)、宁波客喜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客喜徕”)、宁波裕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裕芝”)、堆龙德庆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堆龙德庆睿盈”)、宁波东粤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东粤鹏”)、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联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东联鑫”)、宁波国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钰坤元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国钰坤元”)、宁波普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普晖”)、宁夏飞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夏飞鸿”),共计 12 名股东。
(一)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上海喆德、宁波
鸿益升、宁波东智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承诺基础上,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承诺:“如东鹏控股成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则自本公
司完成在东鹏控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的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鹏控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东鹏控股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喆德承诺:“如东鹏控股成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则自本企业完成在东鹏控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的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东鹏控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东鹏控股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宁波客喜徕、宁波裕芝、堆龙德庆睿盈、宁波东粤鹏、宁波东联鑫、国钰坤元、宁波普晖、宁夏飞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昆列、包建永、钟保民、龚志云、金国庭、林红、张兄才、施宇峰、黄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19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罗思维、霍倩怡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4)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宁波鸿益升、宁波东智瑞、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上海喆德承诺:“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
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