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1.22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