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控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东鹏控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43号)同意,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14,300 万股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
行前,公司总股本 103,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117,300 万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3,00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300 万股,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103,000 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副总经理金国庭先生通过竞价交易购买公司股票
1000 股,该 1000 股变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向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766 万股,占该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 1.51%。该授予股份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19,066 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量为 104,766.1 万股,占总股本的 87.99%,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4,299.9 万股,
占总股本 12.0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99,620,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9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宁波市鸿益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鸿益升”)、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北京红杉坤德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喆德”)、宁波东智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东智瑞”)、宁波客喜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客喜徕”)、宁波裕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裕芝”)、堆龙德庆睿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堆龙德庆睿盈”)、宁波东粤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东粤鹏”)、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联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东联鑫”)、宁波国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钰坤元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钰坤元”)、宁波普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普晖”)、宁夏飞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夏飞鸿”),共计 12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上海喆德、宁波
鸿益升、宁波东智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承诺基础上,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承诺:“如东鹏控股成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则自本公
司完成在东鹏控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的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鹏控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东鹏控股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喆德承诺:“如东鹏控股成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则自本企业完成在东鹏控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的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东鹏控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东鹏控股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宁波客喜徕、宁波裕芝、堆龙德庆睿盈、宁波东粤鹏、宁波东联鑫、国钰坤元、宁波普晖、宁夏飞鸿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昆列、包建永、钟保民、龚
志云、金国庭、林红、张兄才、施宇峰、黄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4 月 19 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罗思维、霍倩怡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4)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宁波鸿益升、宁波东智瑞、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上海喆德承诺:“上
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无。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无。
(五)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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