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议了上述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孝春、任富增、李后群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