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宝明科技 股票代码:002992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BAOMING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平社区曼海宁北区 6 栋 10C)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3 日)股票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此承诺持续有效,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军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此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李晗、张春、黄聿、巴音及合、张国宏、谢志坚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3 日)股票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此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赵之光、焦江华和高春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此承诺持续有效,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锁定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军关联方李云龙、甘翠、汇利投资、惠明投资、丁雪莲、李方正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此承诺持续有效,如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李云龙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3 日)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汇利投资承诺:“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作相应调整);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3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五)公司其他股东锁定安排
公司股东安元基金、年利丰和刘刚、赵开兵、周启校、汪波、周国荣、胡红智、李建设、金晓宇、王刚、胡国素、白东阳、刘振、周利华、梁明、章法宝、俞书野等 16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此承诺持续有效,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军和公司股东李云龙承诺:
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0%。减持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减持发行
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在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如果因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
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且不低于 500 万元;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