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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86 深市 宇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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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6-01

宇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宇新股份                                          股票代码:002986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YUSS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 868 号德思勤城市广场第 A-2
                  地块第 7 栋 16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二零年六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6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5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834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不超过 11,334 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先念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王鹏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海波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其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期间届满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公司其他 52 名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发行人控股股东胡先念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海波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间届满后两年内,其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12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④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为胡先念,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胡先念、曾政寰、倪毓蓓、
张林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上述主体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其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 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其在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股份的价格和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其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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