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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78 深市 安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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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4-16

安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Anning Iron and Titanium Co.,Ltd.

    (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垭口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二〇年四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10 月 1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阳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10 月 17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公司股东罗洪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
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公司其他股东陈元鹏、荣继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紫东投资承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紫东投资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紫东投资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阳勇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阳勇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人不得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三)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罗洪友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东罗洪友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公司股价情况对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相应减持安排,在不违背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预计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1)公司回购股份,但若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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