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本次发行不安排公司原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2 月 26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敏、翁荣荣承诺:(1)自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2)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曾作出
的承诺。
2、本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众全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存
聪、麻国林、杨瑞义、鲁洁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股东徐声波、林巨强、厉彩凤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诺 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
敏、翁荣荣、方友平、任军平、谢蔓华、张启胜、解雅媛以及本
公司原监事李龙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
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锁
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曾作出的承诺。
5、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敏、翁荣荣以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方友平、解雅媛承诺:(1)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六个月;(2)其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0 年 2 月 17 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敏、翁荣荣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曾作出的承诺。
2、本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众全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鲁存聪、麻国林、杨瑞义、鲁洁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股东徐声波、林巨强、厉彩凤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敏、翁荣荣、方友平、任军平、谢蔓华、张启胜、解雅媛及本公司原监事李龙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本人曾作出的承诺。
5、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晓敏、翁荣荣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友平、解雅媛承诺:(1)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2)其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 9 月 30 日通过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
本次股票获准发行,则本次股票发行之日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
2、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100%的重大投资时;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