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孙英女士、刘垒先生、黄凯明先生、嘉
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孙英女士、刘垒先生、黄凯明先生、嘉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通”)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1、赵志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5,65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6.39%,计划于
2023 年 6 月 5 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29,9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
2、望西淀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3,41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9.31%,计划于
2023 年 6 月 5 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29,9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
3、嘉通持有公司股份 29,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6.99%,计划于 2023 年
6 月 5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于 2023年 5月 18日
-2023 年 11 月 17 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减持不超过 6,919,8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4.00%。
4、孙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302,03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7%,计划于 2023 年
6 月 5 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5,500 股,即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
5、刘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7,04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4%,计划于 2023 年
6 月 5 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1,700 股,即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
6、黄凯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计划于 2023
年 6 月 5 日-2023 年 12月 4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100股,即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24%。
相关减持计划内容如下:
一、 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计划减 计划减持 计划减
持股数量 占公司 持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持股份
股东名称 职务/股东身份 (股) 总股本 不超过 占个人所 数量占
比例 (股) 持股份的 总股本
比例 的比例
持股5%以上股东、董 45,659,200 26.39% 1,729,900 3.79% 1.00%
赵志坚 事长、总经理
望西淀 持股5%以上股东、董 33,410,800 19.31% 1,729,900 5.18% 1.00%
事、常务副总经理
嘉通 持股5%以上股东 29,400,000 16.99% 6,919,800 23.54% 4.00%
孙英 副总经理 302,038 0.17% 75,500 25.00% 0.04%
董事会秘书
刘垒 董事、副总经理 247,041 0.14% 61,700 24.98% 0.04%
黄凯明 董事 16,700 0.01% 4,100 24.55% 0.0024%
注: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应对上述减 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1、 减持原因:个人/公司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及公司股权激励授予股份、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增持的股份;
3、 减持方式:嘉通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孙英女士、刘垒先生、黄凯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4、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5、 减持时间:
(1)嘉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时间:2023年 6 月 5日-2023 年 12月 4 日。嘉通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间:2023 年 5 月 18日-2023 年 11月 17日;
(2)赵志坚先生、望西淀先生、孙英女士、刘垒先生、黄凯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时间:2023 年 6 月 5日-2023 年 12 月 4日;
上述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减持期间,则不进行减持。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根据公司于 2019年 12月 3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
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减持承诺如下: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志坚、望西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职期间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在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7)在锁定期满后,采取集中竞价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如有)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 5%时,本人/本公司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垒先生、孙英女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在锁定期满
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职期间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嘉通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4)在锁定期期满后,采取集中竞价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