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在会前收到了该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报告,在审阅相关提案资料后,对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荣庆:
马更新:
许 峰: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