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二章 附则......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豪尔赛照明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23950093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9 万股,于 2019 年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oersai Technology Group Corp.,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 3 号楼 1902 室,邮政
编码:10008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35.993 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15,035.99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不
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专业承包;
工业生产活动咨询;交通运输咨询;邮政、通信咨询;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销售五金交电(不含实体店铺经营)、日用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综合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灯具、装饰物品批发;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数字内容服务;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城市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票务代理服务;大数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气安装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电气安装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 认缴股份数 实缴股份数 持股 出资时间 出资
姓名/名称 (股) (股) 比例(%) 方式
戴宝林 35,128,385.00 35,128,385.00 43.80 2016-08-31 净资产折股
刘清梅 35,128,385.00 35,128,385.00 43.80 2016-08-31 净资产折股
戴聪棋 1,359,458.00 1,359,458.00 1.69 2016-08-31 净资产折股
上 海 高 好
投 资 合 伙 净资产折股
企业(有限 8,591,772.00 8,591,772.00 10.71 2016-08-31
合伙)
合计 80,208,000.00 80,208,000.00 100.00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035.993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