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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7

瑞达期货: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2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7
第五章 附则 ......8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
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
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股票、债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
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
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
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5股以上(含5股);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住所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
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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