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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 深市 瑞达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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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4月2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5-08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RUIDA FUTURES CO., LTD) 
(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9 号13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不低于25%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
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根据询价价格
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者按照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泉州市佳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斌、林鸿斌及林
丽芳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公司主要股东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泉州运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II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陈忠
文、曾永红、杨璐及陈欣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离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50% 。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陈忠文及曾
永红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
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年【】月【】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III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IV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价格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泉州市佳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斌、林鸿
斌及林丽芳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2 、公司主要股东厦门中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金信隆进出口有限
公司及泉州运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
陈忠文、曾永红、杨璐及陈欣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
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 
4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陈忠
文及曾永红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
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 )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公司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
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
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VI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
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公司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以5,000万元为限。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完成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
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VII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用于购买股份的金
额以3,000万元为限。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
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完成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
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
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
薪酬额的3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VIII 
 
(1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