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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 深市 瑞达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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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9-09-04


股票简称:瑞达期货                                      股票代码:002961
            (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 169 号 13 层)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发行人”、“本公司”、“公
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泉州佳诺,实际控制人林志斌、林鸿斌及林丽芳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4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主要股东厦门中宝、厦门金信隆及泉州运筹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杨璐、陈欣及林娟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葛昶、刘世鹏、黄伟光、杨明东、徐志谋、曾永红及林娟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3 月 4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泉州佳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机构/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三十六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股地位。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本机构/本人承诺: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泉州佳诺/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本机构/本人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 万股,在限售期满后第二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 1,000万股(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机构/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机构/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二)厦门中宝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机构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厦门金信隆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机构计划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的 150%;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
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公司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完成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以3,000万元为限。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完成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