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嵩山路2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5月28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5月28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法人/有限合伙股东特变电工集团、通海投资、福耀投资、江苏路通、翰晟投资、德得创业、海益投资、中财富国、诚诚投资、东证资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目前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沈金生、朱天山、王成、熊刚、赛力克 阿吾哈力、曾学禹、林强、隋绍新、黄勇、孙建军、余红印承诺:
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5、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5月28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的下限。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李茂文、慕湧、楚建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2、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3、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
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二)股东特变电工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3、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在限售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
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三)股东通海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3、在上述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份,则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特制定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发行人及其相关方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主体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发行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发行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在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发行人股票。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量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2)在保证发行人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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