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936 深市 郑州银行


首页 公告 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8

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3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4
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 10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11
第六章  党组织(党委)...... 13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4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31
第九章  董事和 董事会 ...... 33
第十章  高级管 理人员 ...... 48
第十一章  监事会...... 50
第十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6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60
第十四章  激励约束机制...... 66
第十五章  利益 相关者 ...... 67
第十六章  通知 和公告 ...... 67
第十七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68
第十八章  修改章程 ...... 71
第十九章  争议 的解决 ...... 72
第二十章  优先 股的特 别规定 ...... 72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 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适用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本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98 号文、银复(1996)245 号文批准,于 1996 年 8
月 6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1996 年 11 月 16 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0001699995779 号。

  第三条  本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银行

    英文名称全称:BANK OF ZHENGZHOU CO.,LTD.

    英文简称:BANK OF ZHENGZHOU

    本行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邮政编码:450046

    电话:+86-0371-67009898

    传真:+86-0371-67009898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
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本行其他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本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核准或备案。

  第十条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在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并以此促进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14,125,090 元。本行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即本
行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本行实收资本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本行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圆。

    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本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依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十九章所称股份(包括 H 股)、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
票,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关于优先股的特别事项在本章程第二十章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
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并发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 份,统称 为境内 上市股 份。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并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本行发行的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股份简称为 H 股。

    本行发行的境内上市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本行的 H 股(仅含普
通股股份),主要在香港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前款所称的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十九条  本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发起人为原郑州市城市合作信用社联合社营业
部及四十七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全部原有股东和以发起人身份加入的郑州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十四家法人企业,出资方式:原郑州市城市合作信用社联合社营业部及四十七家城市信用合作
社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其他发起人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 1996 年 8 月 6 日。
    第二十条  本行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为本行向股东印发的股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书。

    第 二 十 一条 经国 务院 授 权的 审批 部 门核 准 ,本 行可 以 发行 的普 通 股总 数为
6,514,125,090 股。

    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514,125,090 股,其中境内上市股份 4,844,325,090
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74.37%;H 股 1,669,800,000 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 25.63%。

    本行境外发行的优先股为 59,550,000 股。

    第二十二条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的本行发
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可以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
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 部门相 关程序 ,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购回

    第二十四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
法》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行在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