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600,0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根据
本行的资本需求、发行时市场情况和本行
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决定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A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921,931,900股,其中A股不超过
4,403,931,900股,H股1,518,000,000股
(八)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4,403,931,900股
(九)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518,000,000股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本次发行前本行内资股股东所持本行股份
承诺: 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
的承诺
郑州市财政局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
诺如下:
“(1)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局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局持有的
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局持有的
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本局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
方面的规定。
(2)如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局
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在满足股份转让的条件后,本局将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
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
(4)本局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条件:①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局限售期限
届满;②本局承诺的限售期届满;③本局
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
转让股份的情形;④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
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5)若本局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
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
有股份数量的5%;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若
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局持有的郑州
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拆
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
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本局减持股份行
为的期限为减持股份意向公告后6个月。
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
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如本局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本局承诺违规减
持郑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郑州银行所
有。如本局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郑
州银行,则郑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
局现金分红中与本局应上缴郑州银行的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
于抵偿本局应向郑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
所得收益。”
2、合计持股超过51%的股东(除郑州市
财政局外)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豫泰国际、兴业房地产、中原信托、晨东
实业、郑州投资、国原贸易、百瑞信托、
正弘置业、盛润控股、河南投资集团、郑
州污水净化、郑州发投、豫发集团、康牧
农业、永威置业、郑州市政建设、郑州环
卫清洁、郑州市政工程、中原环保、河南
高速作为合计持有郑州银行51%以上股份
的股东(除郑州市财政局外),承诺如下:
“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
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
股份的王天宇、郭志彬、毛月珍、李磊、
姜涛、王艳丽、王兆琪承诺如下: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