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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1月2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1-29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保荐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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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
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600,000,000 股,最终发行数量根
据本行的资本需求、发行时市场情况和本
行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决定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五)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 A 股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921,931,900 股,其中 A 股不超
过 4,403,931,900 股, H 股 1,518,000,000

(八)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4,403,931,900 股
(九)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518,000,000 股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本行内资股股东所持本行股
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1、第一大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
持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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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
诺如下:
“( 1) 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局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局持有
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局持
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本局承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
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 2) 如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
局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 3) 在满足股份转让的条件后,本局将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
( 4) 本局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条件: ①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局限售
期限届满; ②本局承诺的限售期届满;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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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④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 5)若本局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
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持有股份数量的 5%;股份锁定期满两年
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局持有的
郑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
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本局减
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
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
公告。
( 6)如本局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
规定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本局承诺违规
减持郑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郑州银行
所有。如本局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郑州银行,则郑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
本局现金分红中与本局应上缴郑州银行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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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用于抵偿本局应向郑州银行上缴的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
2、合计持股超过 51%的股东(除郑州市
财政局外)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豫泰国际、兴业房地产、 中原信托、 晨东
实业、郑州投资、国原贸易、百瑞信托、
正弘置业、盛润控股、河南投资集团、郑
州污水净化、郑州发投、豫发集团、康牧
农业、永威置业、郑州市政建设、郑州环
卫清洁、郑州市政工程、中原环保、河南
高速作为合计持有郑州银行 51%以上股
份的股东(除郑州市财政局外),承诺如
下:
“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
本公司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
股份的王天宇、郭志彬、 李磊、 毛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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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承诺如下:
“( 1)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2) 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人
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 3) 如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郑
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
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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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人持有的郑州银行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
行价。
( 5)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郑州银行申报所持有
的郑州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郑
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
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
数的 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
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郑州银行
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郑州银行股份。
(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郑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郑州
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郑州银行,则郑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郑州
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郑州银行上缴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
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郑州银行发生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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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
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段萍、张
春阁承诺如下:
“(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2)自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郑州银行回购本人
持有的郑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 3)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郑州银行申报所持
有的郑州银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郑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郑州银行股份
总数的 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
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郑州银
行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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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郑州银行股份。
(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
制性规定减持郑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郑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郑州
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上缴郑州银行,则郑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郑州
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郑州银行上缴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
诺。 ”
4、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关
于股份锁定期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
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
定,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
承诺如下:
“( 1)自郑州银行上市之日起 3 年内,
不转让所持股的郑州银行股份。
( 2) 上述 3 年股份转让锁定期期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所持郑州银
行股份总数的 15%, 5 年内转让的股份数
不超过所持郑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
5、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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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
[2009]94 号)的规定,由本行国有股东划
转为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
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
承诺和锁定义务。
(十一)保荐人:
(十二)联席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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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