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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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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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发行人声明......2
目 录......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5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锁定期、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5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7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8
四、稳定股价预案......11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3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16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18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19
九、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21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21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23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26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26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26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27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28
五、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44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56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62
八、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68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69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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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运用基本情况......98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98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101
一、风险因素......101
二、其他重要事项......107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09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109
二、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1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2
一、备查文件......112
二、查阅地址及时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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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锁定期、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泰永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公司股东长园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股东天宇恒盈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天成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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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正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个
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
(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自然人股东贺贵兵、盛理平、余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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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后的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
(七)担任监事职务的间接自然人股东卢虎清、蔡建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个
月后的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泰永科技减持意向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企业
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可减持股票数量的15%;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企业持有可减持股票数量的15%。
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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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园集团减持意向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拟减持公司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本公司就招股意向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