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TAIYONG-CHANGZHENG TECHNOLOGY CO.,LTD.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一八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永长征”、“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发行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一)公司控股股东泰永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8月2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长园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天宇恒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天成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正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2018年8月2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
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自然人股东贺贵兵、盛理平、余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2018年8月2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 27 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担任监事职务的间接自然人股东卢虎清、蔡建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5月 27日深交所官网)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预案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发行人应按下述规则依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发行人回购股份
1、发行人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应提交给董事会审议。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此处及本预案下述部分所指的董事均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应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将就该等股份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发行人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满足下述两个要求: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总额;
(2)发行人单次回购的股份数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