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且不
超过 2,345 万股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380 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泰永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公司股东长园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股东天宇恒盈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天成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正乾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自然人股东贺贵兵、
盛理平、余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七)担任监事职务的间接自然人股东卢虎清、蔡建胜承
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锁定期、自愿锁定股份
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泰永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公司股东长园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股东天宇恒盈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天成控股承诺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正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
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自然人股东贺贵兵、盛理平、
余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
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七)担任监事职务的间接自然人股东卢虎清、蔡建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
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 50%。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泰永科技减持意向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的情形下,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并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
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