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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牧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0-30

股票简称:庄园牧场                               股票代码:002910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Lanzhou   Zhuangyuan   Pasture   CO.,LTD.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三角城乡三角城村)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A股股票将于2017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园牧场”、“发行人”、“本公司”、“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红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兰州庄园投资有限公司和甘肃福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上述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且其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自庄园牧场上市之日至减持之日,若庄园牧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公司股东兰州庄园投资有限公司和甘肃福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自庄园牧场上市之日至减持之日,若庄园牧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股东甘肃财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容银投资有限公司、华人创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富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创东方富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久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章健、胡开盛、郑嘉铭和太阳雨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通过甘肃福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国福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个月后

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通过天津创东方富弘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潘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红富先生承诺:如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暂不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直到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国福、潘锦先生承诺:若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自愿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不主动离职,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二、A股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每股净资产须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则公司应按下述“(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所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方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实施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当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后,公司董事会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实施回购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包括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的期限等),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持股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0%,但不超过50%。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公司若不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至公司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前,公司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岗位。同时,公司还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无法按期履行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1)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额的 10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 2%。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3)若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自未履行承诺发生之日起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时止不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所持有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如在上述期间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1)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收入的80%,但不高于150%。否则,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