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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2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对万鹏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持股5% 以上股东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剑投资”)、陈勇共同对四川万鹏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及蓝剑投资均认缴增资6,000.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均为30%。公司与蓝剑投资在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要求等方面承担的义务相同,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增资后同股同权,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公司全体董事与蓝剑投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全体董事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增资事项。

    二、对《再次增加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子公司国际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已经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1年
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基础上,申请再次增加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2.5亿元, 2021年度合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5亿元,公司将继续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前期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业务模式开展相应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再次增加2021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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