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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9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22年度与博硕思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与新疆博硕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王佳才先生、张海波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博硕思生态及其子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确认董事会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为:

  1、与博硕思关联交易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确认董事会对交易金额与预期差异原因的说明:①本报告期尚未结束,公司及子公司与博硕思在12月预计仍有关联交易发生;② 新疆灌溉用水政策发生变化,灌溉面积减退,导致销量减少。
  2、与福泉磷矿关联交易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确认董事会对金额差异较大原因的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麟矿业于2021年3月完成对福泉磷矿新桥磷矿山、鸡公岭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收购,福泉磷矿不再开展磷矿石开采业务,双方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再持续发生。

    二、对《2022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有效管理出口业务带来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降低外汇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拟开展期结售汇、外汇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组合的外汇衍生品交易,2022年度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计划交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与公司出口业务量相匹配,公司管理层对交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予以论证分析,并依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闫 康 平              李 双 海              陈 振 华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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