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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95 深市 川恒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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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公司章程(2021年11月)

公告日期:2021-11-02

川恒股份:公司章程(2021年11月) PDF查看PDF原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第三章 股份......- 3 -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
 第一节股东 ......- 6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
 第一节董事 ......- 24 -
 第二节独立董事......- 27 -
 第三节董事会 ......- 31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7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
 第一节监事 ......- 41 -
 第二节监事会 ......- 42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44 -
 第二节内部审计......- 48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9 -
 第一节通知 ......- 49 -
 第二节公告 ......- 50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0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0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51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
第十二章 附则 ......- 53 -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贵州川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贵州川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第三条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于2017年8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一)中文全称: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文简称:川恒股份

  (三)英文全称:Guizhou Chanhen Chemical Corporation.

  第五条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邮政编码:55050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842.3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磷酸二氢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一铵、聚磷酸铵、酸式重过磷酸钙、磷酸脲、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掺混肥料(BB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化肥、硫酸、磷酸、土壤调理剂、水质调理剂(改水剂)、磷石膏及其制品、氟硅酸、氟硅酸钠、磷酸铁、磷酸铁锂、六氟磷酸锂的生产和销售;提供农化服务;饲料添加剂类、肥料类产品的购销;磷矿石、碳酸钙、硫磺、液氨、盐酸、煤、纯碱、元明粉、石灰、双氧水(不含危险化学品)、硝酸、氢氧化钠(液碱)、五金交电、零配件购销;企业自产产品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凭许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6名,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贵州川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编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数量(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0,968,000  净资产  2015.05.26

 2  苏州嘉鹏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772,000  净资产  2015.05.26

 3  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992,000  净资产  2015.05.26

 4  南京九鼎栖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196,000  净资产  2015.05.26

 5  苏州天相湛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804,000  净资产  2015.05.26

 6  苏州嘉赢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68,000  净资产  2015.05.26

                  合计                    360,000,000

  上述出资已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8,842.30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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