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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7-06-12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Shenzhen WOTE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 10 栋 1 至 2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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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咨讯网( http:
//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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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谨慎考虑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全文阅读本
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部分。
一、本次新股发行和股东公开发售方案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5,882.35 万股,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960.80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均为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公司发行新股的最终数量,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宪、何征承
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
“发行人股份”或“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3)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36 个月的基础上
自动延长 6 个月;
( 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
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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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 2)项承诺之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股东银桥投资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股东黄昌华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2)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
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 3)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4、股东杭州南海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
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 3)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股东荣桥投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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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 2)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6、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于虹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
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
份;
(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
股权的 25%, 每年转让的本人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
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
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
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
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
部出资额的 25%, 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
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
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
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
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4)分别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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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
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
应的公司股份和荣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 5)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 6)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 2)、( 3)项承诺外其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担任公司监事的张尊昌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
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
年转让的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
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
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本人所持银桥投资
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
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
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
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
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通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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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
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4)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8、担任公司监事的邓健岩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 2)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 3)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9、担任公司监事的陈瑜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 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