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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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临时提案暨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及《关于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临时提案暨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下合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月 3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021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0 层大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4 人,所持股份总数 82,520,32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5.806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7 人,所持股份总数17,296,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014%,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总
数 61,489,2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325%。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7 人,所持股份总数 21,031,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743%。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差额选举非独立董事 2 人,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张东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34,8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5.6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688,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50.23%。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通过。
1.02《关于选举蔡福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2,521,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5.7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774,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50.73%。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通过。
1.03《关于选举叶苏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928,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1.1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052,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98.59%。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未获通过。
1.04《关于选举李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078,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3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
根据累积投票制原则,本子议案未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强
钟婷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