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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贝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10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ospellDigitalTechnologyCo.,Ltd.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二零一七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和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潭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8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孙二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股东高视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股东中兴合创、上海景林、达晨财信、国联浚源、财富同超、游宗杰、马刚、谌晓文、王春、刘玮、胡立勤、赵木林、刘炳仕、刘志、匡清华、林海扬、刘珂、邹青松、欧阳健康、樊建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潭爱、游宗杰、马刚、谌晓文、王春、刘玮、胡立勤、赵木林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8月1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公司监事刘丙宇、陈帆,核心技术人员陈功田、杨长义、李小波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潭爱、股东高视创投承诺: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 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中兴合创承诺:对于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投资管理安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100%,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如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 “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价稳定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按顺序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的 10个交易日内,结合

公司股价情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票的方案并对外公告。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的 10个交易

日内,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增持数量和价格区间,拟定增持计划并对外公告。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上述第②项冲突,

按本项执行)。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的10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增持数量和价格区间,拟定增持计划并对外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③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增持股份。

(三)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