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ospell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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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4,18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6,715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潭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孙二花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高视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超、游宗杰、马刚、谌晓文、王春、刘玮、胡立勤、赵木林、刘炳
仕、刘志、匡清华、林海扬、刘珂、邹青松、欧阳健康、樊建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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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潭爱、游宗杰、马刚、谌晓文、
王春、刘玮、胡立勤、赵木林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发行人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发行人监事刘丙宇、陈帆,核心技术人员陈功田、杨长义、李
小波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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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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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535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180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不超过16,715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潭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孙二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高视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发行人股东中兴合创、上海景林、达晨财信、国联浚源、财富同超、游
宗杰、马刚、谌晓文、王春、刘玮、胡立勤、赵木林、刘炳仕、刘志、匡清华、林
海扬、刘珂、邹青松、欧阳健康、樊建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潭爱、游宗杰、马刚、谌晓文、王春、刘
玮、胡立勤、赵木林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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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发行人监事刘丙宇、陈帆,核心技术人员陈功田、杨长义、李小波均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
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
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
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价稳定措施,
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按顺序采取如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
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的10个交易日内,结合公
司股价情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票的方案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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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
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的10个交易日内,
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增持数量和价格区间,拟定增持计划并对外公告。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上述第②项冲突,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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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执行)。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的
10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增持数量和价格区间,拟定增持计划
并对外公告。
(2)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