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认为:此次财务资助系公司为支持战略合作方雅达罗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是基于《战略合作协议》开展的深入合作,有助于打造互补、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升公司精密制造消费电子业务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雅达罗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反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充分,整体风险可控。此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审议本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明
宋思勤
赵德军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