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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43 深市 泰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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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6

泰嘉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7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1 年 10 月 25 日 14: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1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15—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1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15
—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国际 C 栋 34 层 3401 室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鸿先生。

    6、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4,883,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46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6,877,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608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8,00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86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986,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6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7,98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62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其中,议案 2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作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83,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883,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8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廖青云、旷阳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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