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164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手续。
二、《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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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164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中正常合理的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均属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交易的进行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额度的增加。
(以下无正文)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政懋 许世英 梁 坤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