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环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
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5,000万股,其中,公司公开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142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
发行股数
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数量。转让老股数量占本次拟公
开发行股票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股东转让老股所得资金不
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1.00元
【】元,定价 方式为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或通过公司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
每股发行价格
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老
股转让价格与新股发行价格相同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0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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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本公司控股股东吴兰兰及实际控制人王华君、吴兰兰,以及
股东刘波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
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本公司股东裕同电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本公司机构股东君联创投、鸿富锦公司以及孙嫚均等19名
自然人股东分别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
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
4、本公司股东海捷津杉、前海裕盛以及于建中分别承诺:自发
承诺
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5、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华君、 吴兰兰、
刘波、黎所远、邓琴以及王彬初分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6、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王华君,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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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副董事长、副总裁吴兰兰、裕同电子以及其他持有股份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波、黎所远、王彬初持有公司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在
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
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