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
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按《规范规则》、《公司章程》、《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
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范规则》、《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规
范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公司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其中年度股东大会应在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前款规定的期限起算时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未经登记的股东可参加股东大会,但不享有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
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召集人应在公告中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议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和会议议案等文件,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一日备齐。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除《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
凭证;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代理人的身份证应在公司公告的登记日内以传真形式报送于公司证券部,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公司(与传真件一致)。
第二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
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
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
第二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经董事会审核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日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天的,第一
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本条第二、三款所述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九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应
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