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新增 2021 年从关联方采购商品、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交易额度,交
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议案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同意,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议案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实现,同时也考虑了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公司中小股东意愿,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购买关联方固定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着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与林芝毛纺厂购买固定资产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与林芝毛纺厂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此页为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敏忠 胡洋瑄 李子扬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