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
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当董事、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进行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应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
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召开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各位监事,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各位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会议通知可以在临时监事会召开当日通知各监事。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
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
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
进行。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同意,可以代表公
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每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
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以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监事会议事规则,确保监事的意
见反映渠道畅通。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