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价格 6.06元
发行股数 47,430,000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1月22日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89,720,000股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
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本次发行前股东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所持股份的流通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限制、股东对所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持股份自愿锁定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
的承诺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
先生、金小平先生、庞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别承诺并保证: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
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
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
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水回购该部分份额。在
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
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
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
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等触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