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9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中的 1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的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概况
1、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激励计划》
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12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出具了《监事会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 131 名激励对象中,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激
励对象人数由 131 名变更为 126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85.88 万股
变更为 369.12 万股。国浩律师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鉴于在资
金缴纳、权益登记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23,100 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6.423 元/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18 年 8 月 29 日。
6、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63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7、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及其股份数量,同意拟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8、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及其授予价格,同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0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5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7.777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12、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 1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信达律师”)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股份的原因
本计划中 1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崔勇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因此,公司需对该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00 股,占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总
量 3,623,100 股的 0.1656%,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183,537,030 股的
0.0033%。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的,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授予价格为 6.423 元。根据公司《2018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0075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权益分派方案于 2019 年 6 月 6 日
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上
述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回购价格计算方式为:
P=6.423-0.21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