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三街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
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使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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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预
计不超过3,000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即老股转让)。公司将优先实施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公开
发行新股的最大数量为3,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上限为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
份的数量且合计不超过1,500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2,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ALAB及实际控制人HAO HONG承
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10%;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股东天津国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3、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天津国荣商务信息
咨询有限公司以外的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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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股份。”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或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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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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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方案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因素。
(一)发行数量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预计不超过3,000
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上限为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
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合计不超过1,500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数量为准。公司将优先实施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最大数量为
3,000万股,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新股发行费用和
发行价格确定。根据询价结果,公司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未超过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总额,则不需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则相应调减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发行人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若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老股转让的,公开发售股份的额度原则
上由持有公司股份满36 个月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开发售申请的股东
ASYMCHEM LABORATORIES, INCORPORATED、HAO HONG、成都弘润通
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睿智汇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诚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按
各自持股比例向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进行公开发售。涉及
HAO HONG先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售股份数量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为
限。
(二)发行费用的分摊
1、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在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中扣减。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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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发行新股对应的承销费由发行人承担,在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中扣
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承销费由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应股东承担,在相关转
让价款中扣减。
(三)本次公开发售股份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
影响
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由满足条件的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老股
向投资者进行转让,按照拟公开发售股份的上限1,500万股计算,本次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后ALAB仍为控股股东、HAO HONG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
出现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出现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正常
生产、经营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
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形;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符
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要求。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ALAB及实际控制人HAO HONG承诺:“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
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10%;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发行人股东天津国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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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天津国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外
的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在公司上
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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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票自首次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应当在前
述情形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
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再次触发稳定
股价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