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我们对前述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及《关于终止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卢建凯 唐长江 郑海英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