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更换公司非独立董事情况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许铭先生提交的辞任申请。许铭先生兼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红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创包装”)总经理职务,为专注于红创包装发展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任后将继续担任红创包装总经理职务。许铭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许铭先生辞任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许铭先生的书面辞任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日,许铭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615,873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辞任后,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作出的各项承诺进行管理。公司及董事会对许铭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意增补马伟华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马伟华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更换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熊炜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熊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熊炜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熊炜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截至本公告日,熊炜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7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3%),辞任后,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作出的各项承诺进行管理。公司及董事会对熊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董事长 Paul Xiaoming Lee 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禹雪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禹雪女士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禹雪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召开前,禹雪女士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禹雪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877-8888661
传真:0877-8888677
电子邮箱:groupheadquarter@cxxcl.cn
通信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 125 号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马伟华先生简历
马伟华,男,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
1989 年至 1997 年,历任云南镇沅金矿设备科副科长、玉溪水电设备厂设备科技术员;1997 年至 2016 年,历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生产部长、副总经理、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伟华先生通过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59,003 股,通过
珠海恒捷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1,155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马伟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禹雪女士简历
禹雪,女,1987 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国际会计和金融专
业,硕士学历。2013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禹雪女士持有公司股票 41,1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禹雪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