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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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赫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ANDONGHEAD CO., LTD.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 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2016 年 8 月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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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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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毕心德作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
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 下同) 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即2017年2月24日) 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所持股份锁
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没有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意向。
毕心德之妻杨爱菊及其女儿毕文娟、 儿子毕于东, 毕心德之兄毕怡德等与毕
心德有亲属关系的二十名股东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
赫达股份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 毕心德、 毕于东、 毕松羚、 杨宝銮) 、 高级管理人员( 毕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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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松羚、 杨宝銮、 邱建军、 毕耜新) 分别做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
诺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百分之五十。 且上述承诺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相
应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
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即
2017年2月24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 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 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
诺。
监事( 毕于壮) 和核心技术人员( 毕英德、 毕耜新、 毕研恒) 分别做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赫达股份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
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 不影响本
承诺的效力, 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股东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 根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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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
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下同)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 本公司将依据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内容, 视公司实际情况、 股票市场情况, 在 5
个交易日内与控股股东、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拟实施的稳定公司
股价的具体方案,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程序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将根据与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协商结果, 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 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公司稳定股价
的措施。
(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拟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 降低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的规定,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 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
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方案, 并按照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 实施
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 2)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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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A、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若拟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
定股价, 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 并按照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B、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C、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 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 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须的审批、 备案、 信息披露等程序后, 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
②公司回购股份除应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外, 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
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B、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C、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
③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如果公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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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总额。
2、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 1)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后,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无法实施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通过二级市场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 2)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 2、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
的措施( 1)” 规定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 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 时间等), 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 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能增持公司股份的, 视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经履行
增持承诺。
( 3) 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 除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
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③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与上述第( 2) 冲突的,
按本项执行)。
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 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但 36 个月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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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之目的增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数量的 10%。
⑤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 控
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并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
完毕。
3、 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称“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稳定股价的措施
( 1) 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后,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无法实施
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时,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