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恒久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0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7年6月26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久科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购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议案》。公司与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办公”)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平先生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以人民币21,982,118.40元认购壹办公发行新股中的4,414,080股。公司认购股份后所持有的股份占壹办公发行股份完成后股本总额的27.50%。(公告编号:2017-030)
2018年6月8日,壹办公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16,051,2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股;此次权益分派后壹办公总股本为38,522,880股,公司持有壹办公10,593,792股,持股比例为27.50%。
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日,公司与交易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1)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壹办公 1,147,000 股,即 2.977%的股权以人民币
500.0920 万元转让给彭璐;
(2)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壹办公 1,147,000 股,即 2.977%的股权以人民币
500.0920 万元转让给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壹办公 1,070,000 股,即 2.778%的股权以人民
466.5200 万元转让给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本次合计转让壹办公3,364,000股,占壹办公总股本的8.732%,转让金额总计14,667,040元;本次转让后公司仍持有壹办公7,229,792股,占壹办公总股本的18.768%。
根据2019年12月2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的约定,彭璐、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均应不晚于2020年2月29日。(公告编号:2019-079)
2020年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2020年2月28日,公司收到交易方彭璐、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方各自发来的函件,三方均认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发生,其所在区域属于重点疫区,导致其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因此,上述三方诚请公司及其他协议方签署补充协议,同意延期履行。具体延期履行的时间,待各方合理协商后,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告编号:2020-008)
202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由于受国内疫情影响,延缓了相关方行为的实施进程,现各方协商一致,对原协议进行变更。将“原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中的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2月29日,变更为不晚于2020年5月31日。原协议其他约定内容不变。(公告编号:2020-037)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通过股转系统的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了壹办公 963,100
股给彭璐,每股价格 4.36 元,成交金额 4,199,116 元。该笔股份转让完成后,公
司仍持有壹办公 9,630,692 股,持股比例为 24.9999%。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 日
收到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说明函》:“受当下经济环境之限,我司仍处于持续募资状态,但就我司受让贵方股权一事,我司将加快推进资金的募集工作。待资金募足并完成基金备案后,第一时间与贵方完成上述
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事宜。”(公告编号:2020-043)
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通过壹办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 年 6 月 4 日,公司通过股转系统的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了壹办公 183,900
股给彭璐,每股价格 4.36 元,成交金额 801,804 元。该笔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壹办公 9,446,792 股,持股比例为 24.5225%(公告编号:2020-044)。
二、交易违约责任的约定
1、根据甲方(公司)、乙方(温州易津)、丙方(吴平、陶春萍)三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3)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自本协议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给乙方的股份。(4)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2、根据甲方(公司、德容信成、方壶亨通、钮华明)、乙方(新余银石)、丙方(吴平、陶春萍)三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丙方应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自本协议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给乙方的股份。乙方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交易的最新进展
(一)对交易方采取的措施
1、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委托律师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温州
易津发送了《律师函》,函告如下:“(1)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贵企业仍未
向恒久科技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500.0920 万元,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恒久科技的合法权益。(2)请贵企业接到本律师函之日立即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500.0920 万元并完成本次交易。如贵企业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恒久科技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德容信成、方壶亨通和钮华明共同委托律师
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新余银石发送了《律师函》,函告如下:“(1)
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贵企业仍未向上述四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999.748 万
元,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上述四方的合法权益。(2)请贵企业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立即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999.748 万元并完成本次交易。如贵企业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上述四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温州易津、新余银石的任何书面反馈;也未收到任何股份转让款。
(二)对交易担保方采取的措施
1、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吴平、陶春萍
发送了《告知函》,函告如下:“截至本函出具日,温州易津、新余银石尚未支付交易款,已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有鉴于此,恒久科技请吴平、陶春萍在协议约定温州易津、新余银石付款到
期之日(2020 年 5 月 31 日)起 1 个月内,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恒久科
技在协议项下转让给温州易津、新余银石的全部股份。”
2、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委托律师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吴平、
陶春萍发送了《律师函》,函告如下:“(1)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温州易
津未向恒久科技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500.0920 万元,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恒久科技的合法权益。(2)请你们接到本律师函之日立即敦促温州易津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500.0920 万元。如温州易津不予付款,你们应立即向恒久科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前述股份转让款。如温州易津与你们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恒久科技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德容信成、方壶亨通和钮华明共同委托律师
通过邮件、快递、短信的方式向吴平、陶春萍发送了《律师函》,函告如下:“(1)
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新余银石仍未向上述四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 999.748
万元,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上述四方的合法权益。(2)请你们接到本律师函之日立即敦促新余银石按《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交割方式支付股份转让款共计999.748 万元。如新余银石不予付款,你们应立即向上述四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前述股份转让款。如新余银石与你们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上述四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吴平、陶春萍的任何书面反馈;也未收到任何股份回购/转让款。
四、后续工作安排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继续全力督促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股权转让的交割事项,并要求吴平、陶春萍就股权转让事项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约定,通过一切必要、合法的方式,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以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温州易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银石十五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事宜能否完成交割,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亦存在交易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