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实际需求,公司控股股东刘海云先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亦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原:
葛锐: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