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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艺集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公告日期:2021-12-11

建艺集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1]AN229-2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1]AN229-2号

致: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建艺集团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建艺集团的委托,就建艺集团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针对建艺集团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22 号”《关于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建艺集团及其聘请的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复。本所律师对《关注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建艺集团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问题:

    2021年12月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关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1》”与“《公告2》”)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刘海云自愿在承诺函有效期内放弃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你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弃权权利。刘海云放弃表决权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说明:

    1.请你公司结合目前的日常生产经营、现金流情况等,说明:

    (1)刘海云放弃表决权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合理性以及变更控制权是否有相应对价支付安排,若无对价安排,请说明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2)本次表决权放弃对应股份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限售、质押等情形,上述表决权放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表决权放弃后双方未来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3)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查并逐条说明刘海云与正方集团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表决权放弃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同时请结合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等,说明表决权放弃后,你公司认定控股股东变更为正方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依据及合规性。

    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对问题(2)和(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一、本次表决权放弃对应股份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限售、质押等情形,上述表决权放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表决权放弃后双方未来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一)本次表决权放弃对应股份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限售、质押等情形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1年11月30日)及建艺集团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刘海云直接持有建艺集团44,962,868股股份,通过深圳市建艺人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建艺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建艺集团52,700股股份。刘海云直接和间接共计持有45,015,568股公司股份,占建艺集团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20%。根据刘海云出具的《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刘海云放弃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计45,015,568股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1年11月30日)、相关质押协议及建艺集团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刘海云直接持有的建艺集团44,962,868股股份中44,962,867为高管限售股,24,010,000股已质押。经查阅相关质押合同,不存在刘海云不得放弃质押股票表决权的约定。

    (二)上述表决权放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现行适用的《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系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放弃权利亦是权利行使的一种方式,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予以放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刘海云作为建艺集团股东,其放弃表决权安排符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经查阅建艺集团《2020年度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刘海云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如下:

    1.关于虚假陈述导致的回购股份及损失赔偿承诺;

    2.关于股份限售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期满前直接持有的股份数的10%,且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化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3.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期满前直接持有的股份数的10%,且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化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因素的影响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表决权放弃不会导致刘海云违反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本次表决权放弃后双方未来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根据刘海云于2021年12月03日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刘海云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减持公司股份。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以及正方集团于2021年12月03日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正方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之后,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正方集团所控制资产注入公司等方式继续增加其在公司的股份份额。除上述安排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外,双方不存在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二、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查并逐条说明刘海云与正方集团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表决权放弃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同时请结合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等,说明表决权放弃后,你公司认定控股股东变更为正方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依据及合规性

    (一)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查并逐条说明刘海云与正方集团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查询日:2021年12月10日),正方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192649284D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          133,000 万元

 住所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山路莲山巷 8 号正方云创园 13 层 1301 号

 法定代表人        唐亮

 成立日期          1996 年 02 月 28 日

                    依法对以区属国有资产兴办的全资企业和参股企业进行产权管
 经营范围          理;按照产业政策投资兴办各种实业,开展各类投资业务;房地
                    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商业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      120,642.03        90.7083
 股权结构            1  产管理办公室

                      2  广东省财政厅              12,357.97        9.2917

                    合计                            133,000.00      100.0000

    因此,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系正方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正方集团于 2021 年 12 月 03 日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正方集
团提供的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人事任免通知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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