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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艺集团:关于关注函的回复

公告日期: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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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2 月 3 日,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艺集
团”、“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关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1》”与“《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刘海云自愿在承诺函有效期内放弃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弃权权利。刘海云放弃表决权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司于近期收到贵部《关于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2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关注函所关注事项,公司回复如下:

1、请你公司结合目前的日常生产经营、现金流情况等,说明:
(1)刘海云放弃表决权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控制权变更的合理性以及变更控制权是否有相应对价支付安排,若无对价安排,请说明是否具备商业实质;(2)本次表决权放弃对应股份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限售、质押等情形,上述表决权放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表决权放弃后双方未来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3)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查并逐条说明刘海云与正方集团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表决权放弃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同时请结合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等,说明表决权放弃后,你公司认定控股股东变更为正方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依据及合规性。
请你公司聘请的律师对问题(2)和(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刘海云放弃表决权的相关背景情况及其商业合理性

    (一)此次放弃表决权的背景和必要性

    受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的整体经济及产业发展形势,尤其是近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公司近期在业务拓展、客户开发、对外融资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挑战。

    2018 年、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9.64 亿元、30.15 亿元,稳定增长。
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大范围停工停产,公司营业收入下降至 22.69
亿元。2021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受压,同期实现 15.23 亿元。

    由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连续调控,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房地产企业及其上游供应商,均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幅度缩减授信规模,从而导致公司出现部分应收工程款回收逾期,银行贷款到期无法续贷,公司债投资者要求回售债券,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均持续承受压力。


    在此环境下,公司暂缓、暂停全部房地产项目,以及其他部分公共建筑项目的拓展工作,将资金优先垫付于现有在建项目工程款,以及应对银行贷款。但与此同时,由于新增业务减少,又会导致营业收入下降,财务指标转向,进而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终止授信、债券投资者回售公司债。如此下去,公司在最极端情况下将可能无法如期偿还银行贷款,无法赎回公司债本金和兑付利息,无法支付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材料商货款,公司的流动性及业务发展将面临持续危机,上市公司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将受损。建艺集团作为民营施工企业,亟需获得新的资源和支持以助力公司充分应对当前面临的挑战。

    (二)本次控股权变更的合理性及商业实质

    1、对于刘海云

    建艺集团此次控股权变更前,刘海云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28.20%股份。与其他大部分民营企业相同,刘海云为公司日常经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考虑到年事已高,其继续作为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主导建艺集团的后续发展及可提供的支持和资源有限,此外上市公司受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的整体经济及产业发展形势,尤其是近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在多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刘海云提出拟放弃所持建艺集团股份的表决权而使得正方集团成为建艺集团的控股股东,以便正方集团充分发挥其作为珠海市香洲区国有控股企业所具备的相应资源和优势,助力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控股权变更后,刘海云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正方集团承诺积极支持公司的全面业务发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上市公司与正方集团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筑装饰业务,特别是智能化建筑装饰业务的发展;正方集团也将依托其优势资源,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开展投资并购和后续融资,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盈利空间。刘海云持有公司的股份依旧享有分红权等其他权能,仍然可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持股市值日后有望提升,因此刘海云本次零对价放弃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具有合理性。

    2、对于正方集团


    正方集团系珠海市香洲区属国有企业,其中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股 90.70829%,广东省财政厅持股 9.29171%。正方集团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整合搭建城市发展、房产、城市建设三大业务平台和现代服务、商业管理两大板块,与建艺集团现有的建筑装饰主营业务高度契合。此次公司控股权变更前,正方集团已持有公司 22.91%的股份,系建艺集团的第二大股东。

    建艺集团连续多年入选“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最近一次位列全国第五。公司还曾获得“中国建筑装饰三十年优秀装饰施工企业”等众多荣誉称号。公司当前面临的更多是流动性困难。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及价值的认可,正方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将通过刘海云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票表决权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上述安排,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的同时,正方集团可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作为国有控股企业所具有的相关资源及优势,发挥与上市公司的战略及产业协同,并为上市公司提供合理有效的支持以便其充分应对由于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的整体经济及产业发展形势,尤其是近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以及给上市公司在业务拓展、对外融资等方面带来的挑战,并最终助力上市公司在大湾区快速发展的大好机遇中把握机会和资源,进一步做大做强。

    综上,本次交易虽不涉及对价支付安排,但正方集团通过刘海云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后,可充分利用其国有控股企业的资源及优势,,帮助上市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恢复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逐步恢复此前盈利水平,并可通过业务对接及支持等方式充分发挥双方的产业协同,助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符合刘海云及正方集团各自的利益和战略诉求,具有合理真实的商业实质。
二、本次表决权放弃对应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表决权放弃对应股份的具体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1年11月30日)及建艺集团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截至2021年11月30日,
刘海云直接持有建艺集团44,962,868股股份,通过深圳市建艺人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及深圳市建艺仕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建艺集团52,700股股份。刘海云直接和间接共计持有45,015,568股公司股份,占建艺集团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20%。根据刘海云出具的《表决权放弃承诺函》,刘海云放弃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合计45,015,568股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1年11月30日)、相关质押协议及建艺集团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刘海云直接持有的建艺集团44,962,868股股份中44,962,867为高管限售股,24,010,000股已质押。经公司律师查阅相关质押合同,不存在刘海云不得放弃质押股票表决权的约定。

    (二)上述表决权放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现行适用的《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系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放弃权利亦是权利行使的一种方式,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予以放弃。

    综上,公司律师认为,刘海云作为建艺集团股东,其放弃表决权安排符合《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出具日,刘海云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如下:

    1、关于虚假陈述导致的回购股份及损失赔偿承诺;

    2、关于股份限售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期满前直接持有的股份数的10%,且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化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3、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的股份数不超过期满前直接持有的股份数的10%,且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上述承诺不因本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化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因素的影响而终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因上述减持行为所得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4、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公司律师认为,本次表决权放弃不会导致刘海云违反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本次表决权放弃后双方未来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根据刘海云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刘海云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减持公司股份。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以及正方集团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正方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之后,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正方集团所控制资产注入公司等方式继续增加其在公
司的股份份额。除上述安排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外,双方不存在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三、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自查情况

    (一)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查并逐条说明刘海云与正方集团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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