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建兴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2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和第二大股东宝山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和财政部《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2]28号),中银实业应按照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0%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划转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中银实业的禁售期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资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在公司实施股价稳定预案过程中,若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暂停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中银实业、第二大股东宝山鑫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按下列1-4项顺序依次循环实施:
1、控股股东中银实业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中银实业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中银实业承诺,中银实业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增持过程中,若未出现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中银实业一直增持公司股票直至总股本的2%为止,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第二大股东宝山鑫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在中银实业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总股本的2%,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宝山鑫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宝山鑫承诺,宝山鑫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增持过程中,若未出现暂停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宝山鑫一直增持公司股票直至总股本的2%为止,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宝山鑫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总股本的2%,在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董事会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每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少于10,000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对于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且在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后,若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承诺增持公司股票完毕,在公司予以公告以后,若仍触发或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公司启动回购股票预案。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二级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在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条件下,本公司将根据国企改革要求,部分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扣除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股份,下同)。
1、减持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20%。
4、减持期限: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完毕。
(二)股东宝山鑫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结束后两年内,本公司无减持意向,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股份)。
(三)股东力合创赢、力合华富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按照减持价格不低于银宝山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80%,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银宝山新全部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合伙企业/本公司首次减持银宝山新股票或持有银宝山新股票比例在5%
以上(含5%)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拟减持所持的银宝山新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事实经过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及时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计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本承诺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股份事宜。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具体回购方案,自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回购义务。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后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损失及因向本公司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银实业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事实经过有权部门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及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如发行人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加计股票发行日至回购股份期间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损失及因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方资产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买卖发行人股票的损失及因索赔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取得有权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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