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
利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晟高科”)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利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保证资金流动性前提下,控股子公司苏州中晟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利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指引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利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雅 吴燕 蔡桂如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