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于2017年12月29日由下列双方在中国 成都市签订:
甲方: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春华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一路3号2幢
乙方: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代广发原驰·久远银海 1 号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广发恒定24号久远银海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付竹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5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16年3月27日签署了《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原股份认购协议”)。
2、因“广发原驰·久远银海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
人久远银海员工持股计划的出资人、认购金额和数量有调整,需对原股份认购协议中所涉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1条 将《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第1.1条修改为:“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将以其受托管理的现金认购不超过人民币13,537.621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叁拾柒万陆仟贰佰壹拾捌元整)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折算的股份数,即认购股份数为乙方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取整。其中,乙方设立的广发原驰·久远银海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4,795万元;乙方设立的广发恒定24号久远银海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8,742.6218万元。” 第2条 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原股份认购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本补充协议的生效、解除及终止按
原股份认购协议第五条及第十五条执行。
第4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全部用于备案或
报送相关部门,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杨成文
2017年12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代广发原驰·久远银海1号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广发恒定24号久远银海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付竹
2017年12月29日